本 条 件 适 用 于 在 城 乡 规 划 、 建 筑 工 程 、 工 程 管 理 、 公 用 事 业 工 程 、 市 政 工 程 、 风 景 园 林工 程 等 方 面 从 事 科 研 、 生 产 和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。
河北省工程系列建筑工程专业
工程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(试行)
一 、 适 用 范 围
本 条 件 适 用 于 在 城 乡 规 划 、 建 筑 工 程 、 工 程 管 理 、 公 用 事 业 工 程 、 市 政 工 程 、 风 景 园 林
工 程 等 方 面 从 事 科 研 、 生 产 和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。
二 、 基 本 条 件
(一) 取 得 助 理 工 程 师 职 称 后 ,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以 上 。
(二) 具 备 硕 士 学 位 ,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满 2 年 ; 或 具 备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, 取 得 助 理 工程 师 职 称 后 ,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满 2 年 ; 或 具 备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或 学 士 学 位 , 取 得 助 理 工程 师 职 称 后 ,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满 4 年 ; 或 具 备 大 学 专 科 学 历 , 取 得 助 理 工 程 师 职 称后 ,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满 4 年 。 技 工 院 校 毕 业 生 按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申 报 。
三 、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经 历 ( 能 力 ) 条 件
取 得 助 理 工 程 师 职 称 后 ,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:
( 一 ) 从 事 城 乡 规 划 工 作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,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:
1. 作 为 科 研 项 目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国 家 级 科 研 项 目 , 或 作 为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省( 部 ) 级 科 研 项 目 1 项 以 上 或 市 ( 厅 ) 级 科 研 项 目 2 项 以 上 , 并 通 过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的鉴 定 或 验 收 。
2. 参 加 1 项 以 上 跨 市 域 ( 地 级 ) 的 区 域 规 划 或 20 万 人 口 以 上 的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。
3. 作 为 主 要 人 员 参 加 完 成 1 项 以 上 县 城 总 体 规 划 或 县 域 城 镇 体 系 规 划 , 或 相 当 于 上述 规 模 的 开 发 区 、 园 区 等 总 体 规 划 , 或 3 项 以 上 有 较 复 杂 内 容 的 专 项 规 划 。 参 加 完 成 1项 20 万 人 口 以 上 城 市 的 公 共 设 施 规 划 或 2 项 以 上 国 家 、 省 级 旅 游 区 、 文 物 古 迹 历 史 街 区和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( 名 镇 、 名 村 ) 专 项 规 划 。
4. 作 为 主 要 人 员 参 加 完 成 3 项 10 公 顷 以 上 的 详 细 规 划 ( 含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、 修 建 性详 细 规 划 、 环 境 景 观 规 划 ) , 或 有 较 复 杂 内 容 的 专 项 规 划 ( 如 交 通 规 划 、 文 物 或 历 史 地 段 保护 规 划 、 风 景 地 段 规 划 ) 。
5. 参 与 编 制 完 成 省 级 行 业 地 方 标 准 , 并 通 过 省 ( 部 ) 级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实 施 。
( 二 ) 从 事 建 筑 工 程 ( 建 筑 设 计 、 建 筑 施 工 、 岩 土 工 程 、 安 装 工 程 、 装 饰 装 修 ) 工 作 的 工
程 技 术 人 员 ,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:
1. 作 为 科 研 项 目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国 家 级 科 研 项 目 , 或 作 为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省( 部 ) 级 科 研 课 题 1 项 或 市 ( 厅 ) 级 科 研 项 目 2 项 以 上 , 并 通 过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的 鉴 定或 验 收 。
2. 参 加 推 广 应 用 新 结 构 、 新 技 术 、 新 工 艺 、 新 产 品 2 项 以 上 。
3. 依 法 取 得 国 家 相 关 专 业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。
4. 参 与 编 制 完 成 省 级 行 业 地 方 标 准 , 并 通 过 省 ( 部 ) 级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实 施 。
5. 从 事 建 筑 设 计 、 建 筑 施 工 、 岩 土 工 程 、 安 装 工 程 、 装 饰 装 修 工 作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按专 业 分 别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:
①建 筑 工 程 设 计 : 参 加 完 成 1 项 以 上 大 型 工 程 项 目 或 2 项 以 上 中 型 工 程 项 目 或 3 项以 上 小 型 以 上 工 程 项 目 的 设 计 ;
②建 筑 工 程 施 工 : 参 加 完 成 1 项 以 上 一 级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或 2 项 以 上 二 、 三 级 房 屋 建筑 工 程 以 上 工 程 项 目 的 施 工 ;
③岩 土 工 程 ( 岩 土 勘 察 、 设 计 、 测 试 、 治 理 , 水 文 地 质 勘 察 和 工 程 测 量 , 建 设 项 目 水 资源 论 证 ,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,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勘 察 、 设 计 和 施 工 , 水 文 地 质 、 工 程 地质 、 环 境 地 质 调 查 等 ) : 参 加 完 成 2 项 以 上 大 型 或 3 项 以 上 中 小 型 工 程 ;
④安 装 工 程 ( 管 道 、 钢 结 构 、 工 业 设 备 、 起 重 运 输 、 工 业 电 气 仪 表 等 ) : 参 加 完 成 1 项 以上 一 级 机 电 安 装 工 程 或 2 项 以 上 二 级 机 电 安 装 工 程 以 上 工 程 项 目 的 施 工 ;
⑤装 饰 装 修 : 参 加 完 成 1 项 以 上 一 级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或 2 项 以 上 二 、 三 级 房 屋 建 筑 工程 以 上 工 程 项 目 装 饰 装 修 的 施 工 ;
( 三 )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( 质 量 监 督 、 安 全 监 督 、 招 标 代 理 、 工 程 测 量 、 质 量 检 测 、 造 价管 理 )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,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:
1. 作 为 科 研 项 目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过 国 家 级 科 研 项 目 , 或 作 为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过省 ( 部 ) 级 科 研 项 目 1 项 以 上 或 市 ( 厅 ) 级 科 研 项 目 2 项 以 上 , 并 通 过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组 织的 鉴 定 或 验 收 。
2. 参 加 推 广 应 用 新 结 构 、 新 技 术 、 新 工 艺 、 新 产 品 2 项 以 上 。
3. 依 法 取 得 国 家 相 关 专 业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。
4. 从 事 质 量 监 督 、 安 全 监 督 、 招 标 代 理 等 工 作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: 作 为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加 完 成 3 项 以 上 一 级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或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, 或 6 项 以 上 二 、 三 级 房 屋 建 筑 工 程或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的 质 量 监 督 、 安 全 监 督 、 咨 询 、 招 投 标 等 工 作 ; 从 事 工 程 监 理 、 项 目 管 理 工作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: 作 为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完 成 1 项 一 级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或 市 政 公 用 工 程建 设 或 2 项 以 上 二 、 三 级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或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建 设 的 监 理 、 项 目 管 理 工 作 。
5. 从 事 工 程 测 量 、 质 量 检 测 ( 监 测 )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: 作 为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完 成 一级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或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3 项 以 上 , 或 二 、 三 级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或 市 政 公用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5 项 以 上 的 工 程 测 量 、 质 量 检 测 ( 监 测 ) 工 作 。
6.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的 编 制 与 审 查 、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计 价 依 据 和 计 价 标 准 ( 规 范 、 规程 、 规 则 ) 的 编 制 与 审 查 工 作 的 工 程 造 价 技 术 人 员 ,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:
①作 为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, 参 加 完 成 一 类 建 筑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1 项 以 上 , 或 3 项 以 上 二 、 三
类 建 筑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以 上 的 工 程 造 价 确 定 的 编 制 和 审 查 ;
②作 为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, 参 加 完 成 全 国 统 一 、 省 ( 区 、 市 ) 、 行 业 工 程 造 价 计 价 依 据 以 及国 家 或 地 方 计 价 标 准 ( 规 范 、 规 程 、 规 则 ) 的 编 制 ( 审 查 ) 和 管 理 ;
③作 为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过 编 审 本 地 区 的 新 技 术 、 新 工 艺 、 新 产 品 2 项 以 上 补 充 计价 依 据 并 发 布 执 行 。
( 四 ) 从 事 公 用 事 业 ( 给 排 水 、 燃 气 、 供 热 、 污 水 和 垃 圾 处 理 ) 工 程 的 科 研 、 规 划 、 设 计 、施 工 、 管 理 等 工 作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,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:
1. 作 为 科 研 项 目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过 国 家 级 科 研 项 目 , 或 作 为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过
省 ( 部 ) 级 科 研 项 目 1 项 或 市 ( 厅 ) 级 科 研 项 目 2 项 以 上 , 并 通 过 业 务